2022年7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亮点纷呈,强调保护令程序属独立案件,完善了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对保护令案件中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了增补规定,增加了关于对被申请人适用在线诉讼的规定,对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强化了保护令的执行力度。(详情见>>>)
第一,“保护令规定”指出,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强调保护令程序具有独立性,属独立案件。
第二,“保护令规定”完善了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
其一,增加规定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损害独立申请能力、可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有助于使老年人、残障人士、重病人及时获得保护;
其二,扩大了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机构人员的范围,不仅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三种机构,且通过增加“等”字使代为申请机构人员具有弹性和开放性,有助于未明确列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运用保护令保护受害人,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其三,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三,“保护令规定”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
第四,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该法调整范围覆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保护令规定”将其明确为九种人。
第五,“保护令规定”对保护令案件中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了增补规定,有助于提升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提高保护令的签发率。
其一,强调法院职权调查,对于申请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等,法院可依职权或应申请调取。
其二,调整并降低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保护令规定”将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调降为较大可能性,有利于保护令申请方完成举证责任。
其三,“保护令规定”列举了十余种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其中仅投诉反映求助记录就涉及工作单位、民政、村居委会、妇联、残联、未保组织、老年人组织、反家暴公益组织等十余种机构,极大扩充了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范围,使证据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
其四,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保护令。
第六,“保护令规定”与2021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16条相适应,增加了关于对被申请人适用在线诉讼的规定。
一是法院可通过在线诉讼平台询问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依据“保护令规定”,法院还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
三是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护令。
第七,“保护令规定”对违反保护令、符合拒执罪规定的以拒执罪论处,对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强化了保护令的执行力度。